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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第七次修改:既利当下更惠长远

www.041799.com|时间:2018-06-21 12:57|责任编辑:营口热线|来源: 中国网   阅读量:9881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6月19日新华社)

从新闻透露的信息来看,这次个税改革力度空前,是一次制度性的根本变革,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调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在公平性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次个税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目前我国个税实施分类征收,对11个项目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范围和扣除项目征税,每一个项目收入多征税多,但综合起来之后,针对每一个人或者家庭时,有可能出现收入不多征税反多的情况,个税收入调节分配的纵深程度不够,影响了个税纵向公平。特别是对同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以及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不同的税制进行征税,比如对工资薪金采取每月扣除3500元,适用七级累进税率,但是对于劳务报酬,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按照20%扣除率扣除,收入更高的,还加成征收等,个税的调节机制作用不明显。这次把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征税,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其次,在专项扣除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增加专项扣除是个税改革备受关注的重要方面,也是降低特殊人群税负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医疗支出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都直接关系到给民众合理减负。这类抵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个税“一刀切”的情况,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让个税更加个性化和人性化。尤其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支出往往占据了普通中国人收入中的“大头”,允许这些相关支出从个税中扣除,有利于展现税制改革的公平与普惠。

最后,在精准减负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提高免征额能让广大工薪阶层从中受益。对大多数人来说,免征额的上调意味着降低税务负担,真正得到实惠。举例来说,假如某人每月工资薪金性质收入6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等项目),没有其他劳务报酬等收入,按照3500元的免征额,需缴税(6000-3500)×10%-105=145元;改革后,不考虑专项扣除因素和税率变化,则缴税(6000-5000)×3%=30元,少缴税115元。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个税收入达11966亿元,个税收入结构中有65.3%左右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工资薪金承担了高达7819.8亿元的份额。根据我国当前发展实际,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大部分群体是基层公职人员和企业的普通职工,他们依靠劳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收入。降低这类群体的税收负担,对于建设橄榄型社会、改善收入分配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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