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新一届发审委审核风格不会变
www.041799.com|时间:2018-11-07 06:11|责任编辑:营口热线|来源: 搜狐 阅读量:13165
近日,证监会启动发审委换届工作,并就《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下称《发审委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新一届发审委亮相在即。业界开始猜测新一届发审委的审核风格是否会发生改变,笔者认为,新一届发审委的审核风格不会有大方向上的改变,将会延续当前的审核风格,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不变。
目前已履职届满的第十七届发审委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第十七届发审委履职以来,证监会在完善发审委工作流程机制和人员管理上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8年9月27日,还在IPO(包括发行存托凭证的创新试点)排队的未过会企业共260家,其中,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30家,中止审查企业30家。相比于高峰时期约700家IPO排队企业,以及第十七届发审委成立前超500家排队待审的情况而言,目前IPO“堰塞湖”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这与第十七届发审委履职以来审核的高效密不可分。
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发审委运行体制机制,强化发审委队伍建设,更充分地满足发行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证监会表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发审委制度”。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发审委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强化发审委委员的监督管理,完善委员解聘的规定,允许委员参加初审会,进一步规范发审会取消的工作流程。
虽然此次修改缩减了发审委人数,但证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发审委委员的监管。例如,完善委员解聘的规定。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发审委换届时,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获得并非只是通过个人申请,而是采取“个人意愿+所在单位推荐”的模式。去年修改《发审委办法》时,强化了推荐单位责任。为保证权责相统一,单位有推荐委员的权利,也应当同时有取消推荐的权利。因此,此次修改《发审委办法》第十条,明确推荐单位可以提请解除委员职务。
与此同时,此次修改也进一步增强了审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此前,出于对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差异化的机制安排,《发审委办法》对非公开发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包括审核信息不公开、不设置暂缓表决程序和会后事项发审会等。随着发行审核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必要提高发行审核的科学化、透明化水平。为此,修改特别程序的相关条文内容,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笔者认为,正在修改的《发审委办法》将进一步优化发审委组织结构、强化发审委人员管理、规范发审委工作流程,更好地满足发行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新一届发审委也会延续上一届发审委专业、严格、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把控IPO发行企业质量,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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