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www.041799.com|时间:2022-12-18 11:01|责任编辑:顾晓芸|来源: 证券时报 阅读量:84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6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0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429,807,1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57,884,270.2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公司自行分配对象以外的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通过在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资金结算系统,委托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进行分配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时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株洲公司,朱所持股份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中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和限制性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股份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下(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除税款后实际现金分红为每股0.48元,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现金分红为每股0.54元,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54元其认为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投资a股(简称沪股通)的港交所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邓忠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派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税收抵扣,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人民币0.6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株洲前进药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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