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社保费用不落实不准征地
www.041799.com|时间:2015-01-14 10:57|责任编辑:小娟|来源: 互联网 阅读量:15265
■信息日报记者袁思东、实习生万芝琴/文
改“单独建账”为“建立个人账户”
《补充办法》在被征地农民个人权益内容上与《办法》保持了政策连续性,但《补充办法》改变了《办法》中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实行单独建账的办法。
《补充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
解读:这样既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还避免了单独建账可能造成的基金风险。
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测算缴补资金
《补充办法》实施后,县区(开发区、新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征地规模、保障人数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政府应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拟定缴费补贴实施方案。
解读:从2008年开始,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征地材料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部分,但以前没有明确测算政府缴费补贴由哪个部门负责,大多数县区是由土地部门测算的,存在数据不准的问题。《补充办法》规定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机构负责测算政府缴费补贴,主要是因为社保信息系统具备测算功能,可以快捷准确地测算出数据。
县区人保部门建立代保管资金账户
根据《补充办法》,建设用地单位预先将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存入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
被征地农民参保实行“先保后征”
《补充办法》提出,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要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解读:该条款重点强调征地材料中必须包含“预存资金入户凭证”,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先保后征”的有力措施,北京、天津、上海等地早已实施了此项规定。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已参加城乡居民保险可选城镇职工保险
《补充办法》提出,被征地农民此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办法》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此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按《办法》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要求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县要根据《办法》及《补充办法》于今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在实施前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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